劳动者不服从调岗,用人单位辞退 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9-10-28 浏览:577次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03月1日进江苏航宇有限公司,岗位为质检中心化验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2月25日,航宇公司以李某学历造假、工作过程中出现疏忽给单位造成损失、技能测试评分最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李某发出了调岗通知,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为行政。同日,李某在调岗通知上回复“调岗理由不成立,程序不规范,违反劳动法,不同意调岗”。2019年3月8日、3月12日、3月23日,航宇公司与李某协商调岗,告诉李某可以选择除化验员以外的其它行政岗位,但是李某认为其胜任化验员工作,仍不同意调岗。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4月29日,申请人未到新的工作岗位上报到。2019年4月29日,航宇公司以李某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李某已收到。航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征求了工会意见,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送到给李某。

仲裁请求:请求裁决航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航宇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一)航宇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送达了李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也已将理由通知工会,航宇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关系的程序合法。(二)航宇公司以李某学历造假、工作过程中出现疏忽给单位造成损失、技能测试评分最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李某协商调整除化验员以外的行政岗位,航宇公司对李某进行调岗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李某在2019年2月25日收到调岗通知书之后,拒不服从管理,不到新的工作岗位上报到,其旷工数天的行为违反了航宇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综上,航宇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启示与思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享有经营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安排,拒不服从,且不到新的工作岗位上报到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