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0-11-02 浏览:385次 字体大小:【

案情概要:韩某在某公司工程部当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4月3日至20194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19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韩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形成未签订事实的过错一方来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分别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做出了具体的约束和规范,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处理依据和办法。对于用人单位过错,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过错,在用人单位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拒绝与用人单位办理签订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裁决要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案例点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间,控制签订劳动合同的周期。初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一定要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续签劳动合同,也不能超过原劳动合同届满的次日起三十日。 在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征求续签意向或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做到提早准备,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准确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避免因关系判定不清而延误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