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否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发布时间:2020-10-13 浏览:299次 字体大小:【

   案情概要:2016年7月起衷某入职某培训机构任兼职美术老师,每周教学4-6课时。2018年11月起衷某经教学总监同意转正,每周教学14-16课时。双方自2019年12月起终止用工关系。2019年12月,衷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培训机构支付2018年11月起至2019年1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裁决要旨: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本案争议要点在于双方是否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协议、书面合同等多种形式建立用工关系,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

案例点评:本案衷某每周教学时间为14-16课时,每课时时长1.5小时。上课时间及地点相对不固定,可由衷某和培训机构双方进行协商选择。衷某的酬劳根据课时及到课人数综合计算,即每堂课未满10人按照80一节课计算,超过则按上课人数计算,且培训机构每半个月发放一次相关待遇。培训机构对衷某的管理仅限于业务层面上的合作管理,双方可就教学内容进行协商研讨。衷某与培训机构之间不属于长期持续的、规章制度层面上的行政管理,双方人身依附性较小、工作时间较为自由,建立的为非全日制的用工关系,培训机构可通过其他非书面劳动合同形式建立与衷某的用工关系。最终,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之间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裁决驳回了衷某要求培训机构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