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0-07-02 浏览:394次 字体大小:【

案情概要

申请人庞某于2006823日到被申请人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滨海店工作2018年12月3日,申请人因腰椎间盘膨隆向被申请人请病假,被申请人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要求申请人必须每两周做一次CT检查并出具医院证明才能得到请假批准。2019年2月15日滨海县中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建议申请人休息二个月。2019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一纸诉状到县仲裁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120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违反单位《员工手册》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符合规定。另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医疗期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故县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案例点评

用人单位主张依据规章制度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本案中,《员工手册》的民主程序及公示告知程序均存在瑕疵,无法作为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还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不合情理,于法无依,故县仲裁委作出上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