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协议是否能够“对抗”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9-12-18 浏览:408次 字体大小:【

基本案情:申请人刘运于2018年3月到被申请人江苏常丰齿轮有限公司处从事锻造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按件计酬,2018年9月5日,被申请人与季伟斌签订车间承包协议,将锻造车间承包给季伟斌,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在该锻造车间工作。由于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资,于是,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2日以被申请人拖欠2018年9月工资为由与其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然而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双方已于2018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份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与第三方签订的车间承包协议,是否意味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解除?

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江苏常丰齿轮有限公司依法支付申请人刘运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处的日常管理进行劳动,双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与季伟斌签订的内部车间承包协议并不知悉,季伟斌也不具有独立用工主体资格,且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该承包协议不能直接对抗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主张2018年9月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工资事实清楚,申请人以该理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补偿金的请求也应当依法予以支持。